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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骗钱!!!南关区深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骗钱!
    2024年4月4日,给南关区深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微信转账400元,他帮我游戏退费,事先说好如果没成功退还金额400,结果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根本没有承诺,并且我提出质问并要求400退回,该公司拒绝退钱,并且唬我合同已经生效,我请问,我既没有签合同,并且说不需要了,为什么不把钱退给我,我联系多次,均不理!!!要求市场监督局进行查清!并让该公司退还费用!
    2024-04-04 18:50:30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司法局属于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受理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相关投诉
    依据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中为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对无须许可审批的行业,按照 “谁主管、谁监管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主管行业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等文件要求,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此外,按照《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附件1 职权范围划分,应由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针对近期法律咨询经营主体投诉相关事宜,一是多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是投诉者主要诉求为要求退费问题。按照《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附件1 职权范围划分,市场局是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的配合部门,依据市场监管职权,配合市司法局对法律咨询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综上,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司法局作为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的原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先行介入,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受理法律咨询经营主体投诉,进行调查,妥善解决消费者退费诉求,若司法局在受理以上投诉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法律咨询经营主体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的,可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15:40:18
    主题:实名举报
    看到请回复。
    2024-04-04 13:51:43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电话0431-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15:45:11
    主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复审
    你好 我的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N1 叉车证 到期了 应该复审了 但是我不知道 应该去哪里办? 都应该准备什么 怎么审?求解答
    2024-04-03 17:19:49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持证人员可登陆吉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jltskh.com/)填报申请后,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以及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张)。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 1 年。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15:52:01
    主题:注销个体工商执照
    2018年在二道区吉林大路与和顺街交会西侧200米二楼,开的忆家迷你宾馆,因房屋纠纷开业一年就停业了。工商执照丢失至今没有办理注销工商执照,该如何办理。
    2024-03-30 15:40:43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沟通,反馈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二道区忆家迷你宾馆,已办理完成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问题已解决。
    办理人员姓名:杨旭     
    手机号:18844845562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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