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处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措施
1、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除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外),2022年7月底前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加快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项,对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简化流程,尽快移出。采取网上核对是否补报年报、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示信息等情况后即可办理。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信用承诺制度,符合条件的容缺受理、先行受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开展实地核查。
3、调整年报报送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网上年报;实行年报“多报合一”,减轻企业填报负担。对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及时补报的,可免于处罚。
4、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按照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企业自查承诺与系统核查相结合的非现场式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的打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