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手机年报端(网址:https://wx.scjg.jl.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自今年开始将逐步取消纸质年报。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