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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案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英诺赛科公司违反337条款并对其发布禁止令

时间: 2026-06-10 10:37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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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英诺赛科公司违反337条款并对其发布禁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2026年5月7日表决通过,正式认定中国半导体企业英诺赛科存在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行为,并宣布调查终止。

  一、 ITC官方最终裁定核心内容

  针对涉案的美国第481号专利(涉及横向晶体管器件),委员会维持了行政法官的部分侵权分析结论。虽然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项及第6项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但确认英诺赛科侵犯了该专利的第4项和第17项权利要求。此外,委员会未对第755号专利的相关结论进行复审。

  制裁措施:签发有限排除令(LEO),禁止未经许可进口由英诺赛科及其关联实体生产或受托生产的侵权半导体器件及相关产品;同时向各被调查方签发禁止令(CDO)。

  保证金要求:在为期60天的总统复审期间,若继续进口相关侵权产品,将被征收100%金额的保证金。

  二、 案件背景与诉讼历程

  本次调查始于2024年8月30日,由英飞凌科技美洲公司及其奥地利母公司发起,指控英诺赛科侵犯其多项氮化镓(GaN)功率半导体技术专利。在长达近两年的拉锯战中,经历了多次程序调整:

  2025年4月至5月期间,投诉方英飞凌先后撤回了对第003号专利、第562号专利以及第481号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调查主张。

  2025年12月,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认定英诺赛科在第481号专利上构成违规,但在第755号专利上不构成违规。随后双方均就各自不利的初裁结果提交了复审申请。

  2026年2月,ITC决定对第481号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认定及国内产业要件等展开复审,并最终作出了上述制裁裁定。

  三、 涉事企业的回应与实际影响评估

  尽管ITC发布了排除令和禁止令,但英诺赛科方面在2026年5月8日发布的声明中对裁决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该禁令对其实际业务“无实质影响”。

  英诺赛科强调,委员会确认其当前在售的氮化镓功率器件未侵犯英飞凌的第9070755号专利,且经重新设计后量产的产品也不在第481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委员会认定构成侵权的第481号专利两项权利要求,仅针对英诺赛科早已停产停售的历史旧款产品。因此,相关的进口和销售禁令无法阻断其现有的美国出货渠道。

  英诺赛科表示将继续不间断地向全球客户供应产品,并已推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剩余的两项有效权利要求启动复审程序,有信心将其宣告无效。

  结语

  这场专利战并非局限于单一辖区,而是覆盖中、美、德三大核心市场的全方位较量:中国市场作为反击突破口,英诺赛科于2025年初在苏州中院反诉英飞凌侵犯其两项中国核心专利;同年8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英飞凌的无效请求,维持英诺赛科专利有效;德国市场慕尼黑地方法院曾判决英诺赛科部分产品在德侵权,英诺赛科随即提出上诉;美国市场除ITC 337调查外,双方还在联邦法院进行双线诉讼。面对英飞凌的施压,英诺赛科组建全球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通过快速推进产品迭代与规避设计,保障核心业务稳定。

  (来源: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bmz/mg/202605/1996099.html)



初审:谷杰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