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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时间: 2025-01-15 10:20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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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凡于202412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511日至6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202511日起,为推进经营主体数据填报“一件事”工作,企业年度报告实现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海关、统计、社保等部门数据多报合一、互联互通。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511日至20256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 

  四、特别提醒 

  1.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期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于2025630日之前完成公示信息的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2.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报填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站、“吉林市场监管”“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外,长春地区市场主体年报无其他官方网上报送途径。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发送的年报提示短信中不会发送任何链接网址,请广大市场主体不要随意点击不明信息中的年报链接网址,谨防诈骗 

  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3 

 

初审: 赵勇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