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丽梅:
由本局调查的你(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邢丽梅)涉嫌虚假出资行为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9月1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长市监经稽询通〔2026〕227号)。
请你按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内到本局接收询问调查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世波、刘帅
联系电话:0431-80788095
联系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29号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附件:《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长市监经稽询通〔2026〕227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初审:李冬伟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长市监经稽询通〔2026〕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