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无堂食外卖商户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
长市监规字〔2026〕1号
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规范我市无堂食外卖商户经营行为,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春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市局编制了《长春市无堂食外卖商户合规经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长春市无堂食外卖商户合规经营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无堂食外卖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筑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无堂食外卖商户开展的餐饮服务活动。无堂食外卖商户,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提供堂食服务,仅在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餐食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偶发、临时的消费者现场取餐情形,不属于持续提供自提服务,不改变其无堂食属性。
一、食品经营资质管理要求
(一)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经营场所选址、环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上标注“无堂食”。商户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出许可事项加工、销售餐饮食品;严禁采用虚拟注册地址、异地设置加工点、挂靠他人资质、一证多店等方式违法违规经营。
(三)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续保持许可核查确认的经营条件。如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变化,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属于许可变更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要求
(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应当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交叉污染;废弃物容器应当配有盖子,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滋生,及时清运处置废弃物,并对容器进行清洁;地面、排水沟、灶台、垃圾桶等重点区域应当做到每日清洁,彻底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生物孳生条件;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或接触各类不洁物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宰杀畜禽。
(二)加强食材进货管理。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格开展进货查验,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感官性状异常及来源不明食品原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分类、分区存放,储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加强操作过程管理。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应当在专间内加工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等情形,可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加工制作。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无堂食外卖商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加工制作过程中,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佩戴的饰物不得外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徒手操作,应当佩戴清洁的一次性手套或使用专用工具,避免污染食品;禁止在食品加工区内吸烟;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除上述要求外,商户还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其他规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商户入网经营管理要求
(一)做好网店“无堂食”标注。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外卖平台应当同步在商户列表页展示该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商户不得通过临时摆放就餐桌椅,规避“无堂食”标识管理规定。倡导商户在实体经营门店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便于群众知悉经营模式,提升消费透明度。
(二)确保线上和线下名称一致。无堂食外卖商户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套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三)真实准确展示网店相关信息。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持续展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实体经营门店门面、食品加工区实景照片;照片清晰可辨识,不得展示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照片;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资质材料和照片。商户应当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展示的餐食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积极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积极主动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监控画面要覆盖后厨烹饪、打包等关键环节。已经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设置实时查看入口,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出餐打包与配送管理。无堂食外卖商户外卖取餐区应当与食品加工区有效分隔,设置独立取餐窗口,禁止外卖骑手进入食品加工区;打包人员应当落实洗手消毒及个人卫生防护要求;出餐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六)加强风险自查和应急处置。无堂食外卖商户应当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接到消费者投诉,应当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留存记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无堂食外卖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拒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赵忠学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