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吊销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经营秩序、释放监管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长期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开展集中批量吊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吊销企业范围
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的企业。
二、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不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改及异议办理要求
现予以公告提示,列入拟吊销名单的企业,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以下对应事项:
1.补报年度报告并完成公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操作办理;
2.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可致电各登记机关咨询,或到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咨询;
3.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已停止经营、不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应通过“企业注销E窗通”系统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4.提出书面异议:对拟吊销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
四、逾期处理后果
公告期限届满,企业仍未补报年报、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办理注销登记,且未向我局及各登记机关提交有效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的,我局将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名单(拟吊销企业名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初审:赵勇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附件:长春市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名单(拟吊销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