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公告
我局已向你(单位)发放了《拟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名单见附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二道分局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名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年7月21日
初审:刘大勇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公告.pdf 20260601 二道分局拟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