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孔令春反映事项答复书》的送达公告
孔令春:
你反映的事项,我局已于2026年7月7日作出了答复意见。现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将《关于孔令春反映事项答复书》(长市监净信访字〔2026〕11号)送达至你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领取《关于孔令春反映事项答复书》(长市监净信访字〔2026〕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孔令春反映事项答复书》(长市监净信访字〔2026〕11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年7月10日
初审:李春光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关于孔令春反映事项答复书 已标记密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