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晶:
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市监罚催〔2023〕11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琪、张旭;联系电话:17743188500。
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9号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32室。
附件:《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市监罚催〔2023〕11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初审:刘先影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市监罚催〔2023〕11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