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长市监汽撤告公字〔2025〕21号
吉林天镕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你公司到我局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和住所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由“天津天融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天镕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住所由“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10号楼5层512”变更为“长春市汽车开发区通达路3099号汽车空调壳体、内饰件及电器总成项目(一期)2号厂房101号A栋3楼整层”;你公司2025年5月8日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发布的《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作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涉2023年4月6日补领的《营业执照》相符,截至目前,该《公告》仍为有效,《公告》所涉《营业执照》仍处于作废状态;你公司2025年5月8日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表决决议》上所盖编号为1201110111806的公司公章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撤销印章备案及缴销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中所涉编号为1201110111806的公司公章相符,截至目前,该《决定书》合法有效,《决定书》中所涉编号为1201110111806的公司公章仍在撤销状态。综上所述,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成立。
另,你公司在2025年5月8日完成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的基础上,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到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疆卫”变更为“王疆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企业档案材料》《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撤销登记申请和调查事实,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你公司2025年5月8日的变更登记,同时撤销你公司2025年5月14日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准确送达,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聂涛、盛瑞彬 联系电话: 0431-81271058
联系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西新大街2828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12月5日
初审:汤欣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送达公告(长市监汽撤告公字[2025])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