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臻元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未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南责退字〔2024〕304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责令退款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郝佳伟、金百川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479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304室
联系电话:8891926、88975468
附件:《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南责退字〔2024〕304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初审: 宋广大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南责退字〔2024〕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