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监绿罚送告〔2022〕4号
张东歌:
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市监绿罚催〔2022〕4号),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市监绿罚催〔2022〕4号),内容是:本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绿处罚〔2022〕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1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晓东、刘旬 联系电话:80826027
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855号绿园分局207室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催告书.pdf 送达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