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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时间: 2022-01-11 13:41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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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1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在长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市场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  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

  四、 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