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市监撤听告字[2021]10号
长春市光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关于金承杰申请撤销长春市光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被许可人“长春市光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安光哲,股东:安光哲、金承杰。其中安光哲认缴货币出资50万元人民币,认缴日期为2036年12月22日;金承杰认缴货币出资50万元人民币,认缴日期为2036年12月22日。
经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联系电话无法联系。
另查明,金承杰身份证曾经丢失,并于2017年1月12日补办了新身份证。金承杰提供由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企业设立时的金承杰签字并非本人签署。
综上,上述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登记机关,骗取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许可人“长春市光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的设立登记事项予以撤销。
长春市光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本局将依法撤销上述登记。
联系地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二道区民丰大街1888号
联系人:刘晓莹、李伟琪
联系电话:86169923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