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撤销决定书

时间: 2021-05-29 10:52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长绿市监企撤字202103

  关于撤销长春市庆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202149,我分局接到长春市庆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诉,称上述公司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设立的,希望我分局依法撤销上述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调查人员对上述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由于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我分局要求其重新提交相关证据,并于202149日受理了上述投诉人的投诉。

  现已查明:经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公司设立、设立登记材料中所有留存的电话进行核实,上述电话均无人接听或空号;执法人员对上述公司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核实均未在注册地点找到上述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投诉人字体与被投诉企业中变更签字,均与本人签字不一致;经投诉人现场签字确认的《投诉书》、《承诺书》、现用《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虽为被投诉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但非本人意愿或本人委托授权变更,即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使用变更公司。因此认定被投诉的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骗取相关登记,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原件1份:证明撤销来源情况及投诉人投诉内容的实际情况;

  2、由投诉人提供的《承诺书》原件1份:证明投诉人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情况;

  3、由投诉人提供的现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的性别、年龄等实际情况;

  4、《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被投诉公司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5、《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在被投诉公司注册地址为找到被投诉公司的实际情况;

  6、被投诉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被投诉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

  7、由部分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补办证明》1份:证明投诉人身份证件丢失的实际情况;

  8、执法人员通过微信确认投诉人信息且由执法记录仪录像并刻制而成的光盘1张(若投诉人在外地且不能及时到达分局投诉):证明投诉人身份的实际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局于2021510日,向当事人长春市庆亚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长绿市监企撤听告字〔2021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长春市庆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真实,系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提供的虚假材料,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于申请人不能说明提供设立登记时相关情况且我局无法找到相关设立登记人员,故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长春市双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取得的设立登记依法撤销。(因部分被投诉公司在设立后存在变更,故在撤销设立时,对变更企业相关变更事项一并撤销,见附表)

  如果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许可撤销信息。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