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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1-04-01 15:25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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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市监企行处字〔20203

  吉林瑞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 

  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规定,本局对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各类企业进行排查清理,发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证明,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实地核查,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税务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个年度无申报的纳税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记录表》33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表》33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个年度无申报的纳税信息。

  3.《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33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119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市监企听告字〔20201号),对做出拟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公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

附件:

企管分局批量吊销33户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