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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长春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1-03-05 10:27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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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优先抽取主导产品,抽查最低批量为0.5吨。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1 有机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

  NY 525-2012

  2

  有机质

  NY 525-2012

  3

  

  NY 525-2012

  4

  有效五氧化二磷

  NY 525-2012

  5

  氧化钾

  NY 525-2012

  6

  水分

  GB/T 8576-2010

  7

  酸碱度(pH

  NY 525-2012

  8

  砷及其化合物

  GB/T 18877-2009

  9

  镉及其化合物

  GB/T 18877-2009

  10

  铅及其化合物

  GB/T 18877-2009

  11

  铬及其化合物

  GB/T 18877-2009

  12

  汞及其化合物

  GB/T 18877-2009

  13

  蛔虫卵死亡率

  GB/T 19524.2-2004

  14

  粪大肠菌群数

  GB/T 19524.1-2004

  15

  标识

  NY 525-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