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汽市监听告字〔2021〕8号)
长春市汇辰商贸有限公司等320户各类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本局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申报证明,证实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记录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拟决定对长春市汇辰商贸有限公司等320户各类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曹山 联系电话:85974655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