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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长春市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0-11-17 15:48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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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从每卷膜各抽取2.5m2×3,平均分为3份分别封装,其中一份作为其他检验用样,一份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一份作为备样。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从3箱中抽取6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抽取30个×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分别封装,其中30个×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30个×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30个×3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指标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2

  蒸发残渣/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GB 9683-1988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16

  5

  溶剂残留量总量

  GB/T 10004-2008 6.6.17

  6

  苯类溶剂残留量

  GB/T 10004-2008 6.6.17

  7

  甲苯二胺(4%乙酸)

  GB 31604.23-2016

  8

  微生物总数

  GB 4789.2-2016

  9

  致病菌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1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时,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的第89项。

  2)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项目的说明:若产品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若不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总迁移量。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苯类溶剂残留量除外)。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