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产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标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取样方法按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相关条款执行。
1.2.2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时,取不少于6L的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3L,备用样品不少于3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生产者处抽样时相同。
1.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样品处置
1.3.1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封条封口。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1.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1.3.3 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明确记录。
1.3.4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1.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
2 检验要求
表1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
1 |
凝点 |
GB 19147-2016 |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510-2018 |
|
2 |
冷滤点 |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NB/SH/T 0248-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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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硫含量 |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8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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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密度 |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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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闭口闪点 |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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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酸度 |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GB/T 258-2016 |
||
7 |
十六烷值 |
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386-201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GB/T 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261-2008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386-2010 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NB/SH/T 0248-2019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GB/T 258-2016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判定结论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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