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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 2020-09-28 08:07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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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市监行撤字〔20202

  撤销事项: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登记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河东路以南天富北苑93单元406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756173999C

  本局于202076日收到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二检民(行)行政违监[2020]22010500001号),经核查上述公司2013117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杨金娜变更为林志强。2、住所:二道区长江新村三栋一门401室变更为二道区远达大街河东路以南天富北苑9406室。3、股东谭义海出资30万元占60%变更为林志强出资30万元占60%4、股东王秀英出资20万元占40%变更为葛宝霞出资20万元占40%。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本局2013129日予以核准。201481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与前次变更有关联关系。

  经笔迹鉴定,变更登记材料涉及林志强、葛宝霞签字的除租房协议外,均非本人签署,自变更后未参与公司经营,以上均由上述当事人予以确认。依据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776号、7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2013117日《股权转让协议》中乙方林志强、葛宝霞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合同不成立。上述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登记机关,骗取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司吊销情况表,证明公司于2020628日被本局吊销。

  2、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身份。

  3、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证明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事实成立。

  4、林志强、葛宝霞询问笔录,证明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事实成立。

  本局认为,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谭义海、王秀英变更为林志强、葛宝霞,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定为股权交易合同不成立,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下达检察建议书,经检察机关调查,变更登记中涉及林志强、葛宝霞签字的证明文件有8份不是本人签署,变更后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业务非本人及本人授权他人办理,可以证明林志强、葛宝霞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成立,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上述公司隐瞒了事实情况,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本局于2020817日向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相关利害关系人王秀英向本局申请了听证,本局于20209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申请人王秀英陈述称:1、人民法院依据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林志强申请的行政诉讼,证明变更登记行为已不在法定时效范围内,登记机关现在撤销变更登记不合法;2、林志强在法庭陈述时称不认识谭义海、王秀英,与事实不符,所以林志强的陈述不可信;3、笔迹鉴定申请人有异议;4、出示银行转账凭证新证据,证明林志强变更后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控制公司;5、公司变更登记是林志强委托王昌琴办理,签字由王昌琴代签,属于被委托范围。第三人林志强参加听证时,陈述称:1、《行政许可法》未规定撤销登记的时效,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函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合法有效;2、林志强通过杨洪波找谭俊国代开发票,只认识谭俊国,不认识谭义海、王秀英,是事实;3、鉴定笔迹针对林志强、葛宝霞,无需谭义海、王秀英参与,鉴定机构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报告合法有效;4、王秀英提供的证据正是林志强在变更登记前后找谭俊国代开发票产生的交易往来,由王秀英、谭俊国转款支付,正说明林志强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5、林志强从不认识王昌琴,王秀英不能提供由林志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已经鉴定不是林志强本人签署。

  听证主持人认为:1、《行政许可法》未规定撤销登记的时效,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函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合法有效;2、通过对人民检察院调取的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分析,自201311月1日至2015825日,流水信息共108条,其中92条是社会保险、扣税等,其余16条为公司营业收入,共计511429元,以差旅费、备用金的名义提取现金16次,共计486822元;自2015826日至2016927日,流水信息共83条,其中营业收入信息11条,合计68628元,通过网银凭证转款给谭俊国个人账户共计11笔,合计68372元,到2016927日公司账户余额剩余1.64元,开户办理人为王秀英,每次业务办理是王秀英,没有证据表明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综上,没有证据证明林志强、葛宝霞在公司有经营行为,或实际控制公司。

  经集体讨论,同意听证结论,同意承办人建议。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对被冒用人提交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材料进行核验,并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做好调查工作等,若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登记机关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长春市国强物流有限公司2013117日申请的,本局2013129日核准的变更登记。201481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与前次变更有关联关系,一并撤销。

  被撤销事项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许可撤销信息。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0年9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