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所抽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样品处置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封装, 1/2为检验样品, 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封装签字后由被抽样方留存。
1.2.2 生产领域抽样:
1.2.2.1在企业成品库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自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的成品为一种产品。每一种产品抽取一个批次。应抽取最近六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1.2.2.2抽样基数:
购物袋、连卷袋不低于500个;餐饮具不低于1000个。
1.2.2.3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50mm的购物袋、连卷袋各20个(含备样10个)。如产品的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50mm的购物袋、连卷袋,则随机抽取产品数量30个(含备样15个)。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同一批次产品没有完整包装时应尽量在同一批次内分散取样,抽取样品量20个(含备样10个)。
1.2.2.4抽样单及相关信息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记录抽查产品企业相关信息。
对于执行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抽样人员首先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上核对其企业标准是否为企业公示且现行有效的标准,之后要认真核对所抽查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否与该企业标准一致(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时,认为该产品按吉林省聚乳酸产品地方标准最新版本生产),如该标准现行有效且与产品上标注一致,则由企业提供该企业标准纸质版一份,并加盖公章,签字,随抽检产品一同带回。如果企业标准为非现行有效标准或与产品上标注不一致的,则放弃抽样,并在抽样单上填写无法抽样相关说明。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及企业公章。
1.2.3流通领域抽检
1.2.3.1在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市场待销产品内直接抽取样品,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进货时间、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一个批次样品。
1.2.3.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50mm的购物袋、连卷袋各20个(含备样10个)。如产品的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50mm的购物袋、连卷袋,则随机抽取产品数量30个(含备样15个)。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同一批次产品没有完整包装时应尽量在同一批次内分散取样,抽取样品量20个(含备样10个)。
1.2.3.3抽样方法
从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
1.2.3.4抽样基数:
一种产品满足检验数量时即可进行抽样。
1.2.3.5抽样单及相关信息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记录抽查流通领域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和经销企业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需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2.检验要求
2.1检验项目
表1一次性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1 |
图形标识 |
DB22/T 2106-2018 |
DB22/T 2106-2018中4.2条 |
2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3 |
灰分 |
DB22/T 2106-2018中5.3 |
GB/T 9345.1-2008 |
注1:如样品标注经公示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依据的标准条款为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
表2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1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注1:如样品标注经公示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依据的标准条款为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DB22/T 2105-2018《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测定 离子色谱法》
DB22/T 2106-2018《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9345.1-2008《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判定结论
若聚乳酸含量和灰分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若仅图形标识不合格,则判定为标识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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