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0-07-01 14:18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汽市监行处字〔2020 23

当事人:吉林省科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3户各类企业业(名单附后)

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局各派出分局对本局登记的各类企业进行排查清理,我分局清查出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分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 4月1日立案调查。

  我分局监管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当事人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同时在长春市汽开区税务局调取了当事人企业信息情况表,并对当事人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取证。

  现已查实,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登记场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记录表203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表 203份:证明当事人处于异常企业纳税状态;

  3、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203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电话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7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汽市监听告字[20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吉林省科多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3户各类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汽开分局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