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qyc8850020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7月17日。
附件:《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