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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时间: 2020-06-24 13:39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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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绿市监企撤字2020004

  关于撤销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决定

名称: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0Y5N04R

法定代表人:王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石路风华新苑【40】幢502号房

  20191227,本局接到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的投诉,称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系他人冒用其身份注册登记设立的,希望我分局法撤销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我局调查人员对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由于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我局要求其重新提交相关证据,并于于2020318日受理了王虎的投诉。

  现已查明: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726日注册登记,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我分局提交注册登记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虎。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相关“王虎”签字,经询问当时公司代办人郭钰莹后,上述材料(身份证、签字)非王虎本人或授权签署。即2016726日注册材料非王虎本人签字。因此认定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线索来源登记表》及由投诉人王虎提供的《投诉书》原件各1份:证明撤销线索来源情况及投诉人投诉内容的实际情况;

  2、由投诉人王虎提供的《承诺书》原件1份:证明王虎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情况;

  3、由投诉人王虎提供的现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的性别、年龄等实际情况;

  4、《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5、《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未找到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6、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13页:证明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

  7、执法人员对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代办人郭钰莹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726日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

  8、由投诉人王虎提供的《报警回执》:证明投诉人身份证件丢失的实际情况;

  9、执法人员通过微信确认投诉人信息且由执法记录仪录像并刻制而成的光盘1张:证明投诉人身份的实际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局于2020526日,向当事人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长绿市监企撤听告字〔20200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经营者王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真实,系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提供的虚假材料,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于申请人不能说明提供设立登记时相关情况且我局无法找到相关设立登记人员,故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绿园区长春禅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726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取得的注册登记依法撤销。

  

  如果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许可撤销信息。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二○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