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标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抽样方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1.2.2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时,儿童鞋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儿童鞋产品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婴幼儿鞋(鞋号不大于170mm) |
3双(其中备样1双) |
儿童鞋(鞋号大于170mm,不大于250mm) |
2双(其中备样1双) |
1.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样品处置
1.3.1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当场用封条封口。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样销售者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1.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1.3.3在市场上抽样,抽样人员应按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销售者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销售者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者信息并盖章确认。
1.3.4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明确记录。
1.3.5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1.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销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确认。
2 检验要求
表2儿童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
1 |
甲醛 |
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
GB/T 2912.1-2009《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9941-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
|
2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9942-2005《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
||
3 |
重金属总量 |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相应产品标准 |
QB/T 4340-2012《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重金属总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4 |
邻苯二甲酸酯 |
ISO/TS 16181-2011《鞋类 鞋和鞋部件中可能存在的临界物质 鞋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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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N-亚硝基胺 |
GB/T 24153-2009《橡胶及弹性体材料 N-亚硝基胺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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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价铬 |
GB/T 22807-2008《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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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断针检测 |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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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可触及锐利边缘 |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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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尖端 |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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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拆卸的附件 |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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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附件抗拉强力 |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
||
12 |
有效跟高 |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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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露出的钉尖 |
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0585-2014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25036-2010 布面童胶鞋
QB/T 2880-2016 儿童皮鞋
QB/T 4331-2012 儿童旅游鞋
QB/T 4546-2013 儿童皮凉鞋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主办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199号
电话:0431-88543816邮编:130061网站标识码:220100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