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市监罚催字〔2019〕1号
王勇强(二道区永强鸭脖店):
本局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二食药监食行罚〔2018〕10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七十五元一角;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该行政
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军清 联系电话:8192231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19年10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