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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时间: 2019-10-12 11:17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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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市监经撤字【2019001

   

  关于撤销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名称: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49MGE80

  法定代表人:张洪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12511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74日,张洪雷到我局提交书面材料,并于2019816号,收到相关补正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希望撤销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本局接到投诉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查该公司登记场所为虚假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12栋并无511室,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我局已将该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开始寻找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杨东升,企业档案中杨东升的联系方式为空号,随后我局派两名执法人员前往杨东升身份证登记住址,其在乾安镇并无固定居住场所,其原住所邻里均长期未见过杨东升本人,所以未找到杨东升本人。张洪雷本人也承诺对办理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不知情、承诺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人到工商部门办理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另外张洪雷提供有《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结果为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张洪雷字迹与张洪雷本人书写样本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现已查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线索来源登记表》及由举报人张洪雷提供的《举报书》原件各1份:证明撤销线索来源情况及投诉人投诉内容的实际情况;

  2、由举报人张洪雷提供的现用《身份证》和档案中曾丢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诉人的性别、年龄等实际情况,以及前后两份《身份证》不一致的实际情况;

  3、《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共9页:证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5、调查人员对张洪雷询问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情况;

  6、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材料的实际情况;

  7、《司法鉴定书》1,证明企业变更档案中张洪雷字迹与张洪雷本人书写样本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局于2019916日向当事人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雷直接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长市监经撤听告字【20190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有证据证明,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应当认为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撤销长春市坊域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81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如果不服本局的撤销登记决定,可以在接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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