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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传销违法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9-07-24 10:42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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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103MA143PC54G住所(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东、九台路西、丙十五路北金质·融城一期第B-21220单元1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学士

联系电话:13844038575其他联系方式: 

  现已查明:依据省厅文件的规定,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云联惠”联盟商家名单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不在注册地点经营,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将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关于开展对“云联惠”案件关联代理公司和联盟商家进行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证明“云联惠”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以及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云联惠”联盟商家的事实;

  4.现场照片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长春市工商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宽工商听告字〔2019〕30号,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参与“云联惠”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由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吊销当事长春市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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