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长春市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20-11-10 14:17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1 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发动机冷却液产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方法产生。

  1.2.2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时,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6kg的样品,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1.2.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 检验要求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

  1

  冰点

  GB 29743-2013

  NB/SH/T 0521-2010

  SH/T 0090-1991

  2

  沸点

  SH/T 0089-1991

  3

  pH 值

  SH/T 0069-1991

  4

  泡沫倾向

  SH/T 0066-2002

  5

  玻璃器皿腐蚀

  SH/T 0085-1991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29743-2013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

  NB/SH/T 0521-2010 乙二醇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

  SH/T 0090-1991  发动机冷却液冰点测定法

  SH/T 0089-1991  发动机冷却液沸点测定法

  SH/T 0069-1991  发动机防冻剂、防锈剂和冷却液PH值测定法

  SH/T 0066-2002  发动机冷却液泡沫倾向测定法(玻璃器皿法)

  SH/T 0085-1991  发动机冷却液腐蚀测定法(玻璃器皿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判定结论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