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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时间: 2016-07-01 09:06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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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编号 2016020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1号),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持续优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全市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允许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特点。 

  --允许公司制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个体工商户将开发区、工业集中(园)区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 

  --允许企业使用“发展”、“实业”、“控股”、“电子商务”等概念宽泛的行业用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允许公司制企业使用“旅行社”、“医院”、“门诊部”、“××事务所”、“××研究院”、“××设计院”、“××中心”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后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允许使用已注销企业的名称,且不受注销登记时间限制;取消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核准的限制。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核定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对经营范围的登记实行“非禁即入”: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打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分公司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除外); 

  --根据申请人需求,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核定“宽泛式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申请人要求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放开经营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含民办学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登记限制。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全面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建筑物等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申请人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时,应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标明位置编号予以区分;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实行一照多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四、支持“创客经济”发展 

  --支持企业名称中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客中心”作为行业表述; 

  --允许各类众创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园区等集中区域管理企业经营范围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客中心)管理服务”; 

  --对进入各类众创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园区等集中区域创业的企业实行集群注册。入驻的创业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即可办理登记; 

  --允许各类众创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园区等集中区域的管理企业对被托管企业开展集中托管。代理集中托管的企业履行申报年报义务以及接受“双随机”抽查。 

  五、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积极开发网上登记系统,年底前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的全程网上登记,提高注册便利化。 

  六、实行企业登记“双告知”制度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含有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利用企业行政审批“双告知”系统,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实行“双告知”,在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向审批部门推送信息,方便审批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情况。 

  七、开展企业登记预约服务 

  建立工商注册登记微信公众平台,为申请人提供企业登记业务的预约服务,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八、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 

  登记机关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凡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原件的,各登记机关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由各登记机关自行复印存档。 

  九、加大企业年报公示指导力度 

  加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宣传工作,采取窗口指导申报和上门走访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市场主体按时年报公示,积极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的信用监管体系。 

  十、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 

  对市场主体全面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即随机抽取市场主体作为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结果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将企业守信、失信等情况全部公示,便于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相关部门等了解企业信息。 

  十一、通过行政指导规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的一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实行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 

  对小微企业、处于转型升级期的企业、处于暂时经营困难期的企业、创业初期企业、新兴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一律给予改正机会,不予处罚;对符合供给侧改革方向、处于结构调整期企业的非故意违法行为一律免予处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十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按照公示的权力清单执行,行政检查要出示“一证两书”,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十四、实施精准商标培育战略 

  对纳入市著名商标储备库的市场主体重点培育,将商标事务指导贯穿其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始终,实行精准培育,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状况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商标发展计划,解决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 

  十五、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力度 

  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回访,了解企业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后商标管理及维权等情况,对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行专属服务,及时提醒企业进行商标续展、变更及相关业务。 

  十六、完善三大“融资平台”建设 

  完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权质押三大“融资平台”,通过广泛宣传、电话预约、网上申请、登门服务等举措,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三大“融资平台”盘活资产,方便各类企业融资。建立与金融和担保机构的协作机制,畅通借贷渠道,切实破解企业的融资难题。 

  十七、推进消费赔偿先付制度 

  在我市商业零售企业中全面推行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消费者索赔成本,缩短赔付周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诚信市场建设 

  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和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讲文明、守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局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