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和《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帮扶指导发现长春市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长环督〔2025〕48号)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32台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淘汰锅炉使用登记证(详见附件)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附件:长春市公告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名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初审:杜宏峰 复审:张杰夫 终审:李维
附件:
附件:长春市公告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