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长春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动机冷却液(防冻液)省级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质监罚字〔2018〕0620181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姓名): | 长春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维波 |
主要违法事实: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长春市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LEC-Ⅱ-35、4kg/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的发动机冷却液(防冻液)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为三项指标不合格,其中一项指标严重不合格。 |
行政处罚结果: | 1、责令停止生产规格型号为LEC-Ⅱ-35的不合格产品。; 2、处35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18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