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吉林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电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质监罚字〔2018〕201729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姓名): | 吉林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广凤 |
主要违法事实: | 没有办理电梯生产、安装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安装电梯。同时,该公司生产的电梯铭牌擅自标注“中船重工”厂家标识,属于冒用他人厂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结果: | 1、责令停止生产电梯; 2、责令恢复原状; 3、没收违法制造的4部电梯; 4、处29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18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