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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电梯案

时间: 2018-04-01 10:17 来源: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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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吉林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电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长)质监罚字〔2018〕2017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姓名): 吉林省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广凤
主要违法事实: 没有办理电梯生产、安装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安装电梯。同时,该公司生产的电梯铭牌擅自标注“中船重工”厂家标识,属于冒用他人厂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电梯; 2、责令恢复原状; 3、没收违法制造的4部电梯; 4、处29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