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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破产企业库存过期保健食品处置及销毁费用减免政策咨询
您好!现有一家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库存存放一批过期保健食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过期保健食品不得对外销售,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销毁处置,防止产品重新流入市场。
但该破产企业现已无可供支配财产,无力足额支付第三方资质机构的销毁服务费,特此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
1. 对于破产清算企业无经费承担过期保健食品销毁费用这一特殊情形,是否有对应的处置渠道或者相关政策可以对销毁费用予以减免?
2. 该类过期保健食品的处置监管事项是否由贵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主管;如不属于贵局管辖,请告知负责该事项的主管单位名称。
3. 如果不存在费用减免相关政策,针对破产企业库存过期保健食品,贵局有无相应的指导性处置建议?
盼予以回复,感谢!
2026-10-19 14:57:32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对于破产清算企业过期保健食品销毁费用我局无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 该类过期保健食品的处置监管事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3、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你单位应根据自行制定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过期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0-22 09: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