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互动交流>回复查看
主题:存量公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至2032年6月30日
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两名股东按出资比例持股,已经实缴6亿元,剩余4亿元。现行章程约定剩余认缴出资(A股东2.04亿元、B股东1.96亿元)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即2027年1月15日前缴足。股东基于经营需要,考虑延期出资。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第2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该公司系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在出资期限(即2027年1月15日)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股东能否通过修订章程将缴付期限延长至2032年6月30日?

我们认为
(1)784号令第2条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剩余期限超5年的公司,本公司"无需调整";法无明文禁止延长,出资期限属章程记载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修改(公司法第66条第3款);
(2)2032年6月30日是制度明确认可的最迟缴付时点,延期至该时点并未突破"3+5"过渡安排的最长边界,其最终缴付时点与那些依法须在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的公司完全相同,无需区别对待。

恳请您的回复指导!谢谢!
2026-10-15 17:16:35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查询业务系统,一汽弗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之规定,出资时间已过期的无需延长出资时间。

后续有其他营业执照问题您可以拨打0431-80560097咨询。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0-19 15: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