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件无需回复的问题咨询 | |
| 我在全国12345平台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区分局”举报当地企业直播带货假冒生产企业且质量伪劣的橄榄油食品,举报单号“1220193002026091048965697”,但是在12315平台上该分局显示“已处理”,但是从未电话(本人骚扰电话拦截系统中也没有长春地区的电话)以及12315平台告知举报结果,还需举报人打电话咨询处理结果为对被举报单位列为异常,但其单位人员答复称“处理单位可无需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这种规定是否属实以及合法。2026-09-19 12:04:22 | |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于9月10日收到12315平台的举报单。经现场核查,该商贸行未在登记住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已于2026年9月17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对实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无需再告知其“是否立案”,处理结果已在该平台内予以答复,系统标记“已处理”,法规未强制要求必须电话告知举报人。 建议您登录全国12315平台,在您提交举报的账号内查看该件的办结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14: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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