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不履职是不是违法行为 | |
| 长府复(2026)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长春市市监局对我举报事项存在不履职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长春市监局中韩分局坚持认为不履职不是违法行为(可以提供中韩分局的录音),请问,不履职是不是违法行为2026-09-03 14:00:17 | |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基本情况:投诉举报人先后通过“全国12315”和“长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过13次投诉、举报,并于2026年4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一份履职信。随后,投诉举报人又于2026年6月22日、6月26日、8月3日,三次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了行政复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进行了查办和答复。 2、调查结果:经调查发现,无花果生产厂家为乌鲁木齐新边界贸易有限公司,由其委托乌鲁木齐新边界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分装。涉案店铺内宣传信息为乌鲁木齐新边界贸易有限公司自行上传发布,长春京东普汇贸易有限公司从未参与店铺内宣传信息的制作、发布。而京东电商平台的信息维护主体也不是长春京东普汇贸易有限公司,平台内评论晒单规则也并非长春京东普汇贸易有限公司制定。长春京东普汇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京东电商平台的一家终端销售企业。上述涉案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并不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当事人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将涉案线索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 长春市政府已经认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本案举报过程中,没有将举报人举报的京东电商平台删除差评的问题答复举报人,存在不履职行为(长府复(2026)1750号)。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长春市政府提供(长府复(2026)1750号)复议答复材料时,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针对举报问题正式给举报人回复。但在处理投诉人2026年7月5日,在12345平台提出的投诉(单号20260705500308)中,已通过电话及线上的方式回复了举报人相关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并建议当事人向涉事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14: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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