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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车行不公平格式条款举报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6年1月19日在长春鑫环城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全款31000元购买2018款北京BJ20一辆。

一、投诉事由

购车时,车行销售人员在我留存合同中手写承诺“发动机、变速箱质保半年或一万公里”,双方在合同末尾签字确认。本人有现场拍摄的视频证据,清晰记录了手写承诺的书写过程。

2026年3月18日,车辆变速箱故障,维修报价4500元,故障发生在质保期内。本人联系车行要求履行质保义务,遭明确拒绝。

二、违法事实

车行制式合同中打印有“车辆交付无售后、不承担质保”条款,与销售人员手写质保承诺相互矛盾。该条款系车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三、前期处理情况

本人向经开区商务局投诉,该局以“手写质保无法律效力”为由拒绝调解。但车行制式合同中存在明显违法的格式条款,属于贵局的法定监管职责范围。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接听电话,可通过本平台文字方式联系。

四、核心诉求

1. 对车行制式合同中“车辆交付无售后、不承担质保”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督促车行承担4500元变速箱维修费用;
3. 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平台留言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2026-07-11 01:46:40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二手车行业主管部门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涉及新车质量问题由市场局负责;涉及使用后二手车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规范产生的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建议向商务局反映该情况,或通过法律赋予的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此事。
    办理人员姓名:孟庆卓      电话:0431-77781157
    单位及岗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方广场市场监管所
    职务:经开分局东方所所长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13: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