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变更咨询 | |
|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原章程规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2032年12月31日,现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拟将注册资本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在办理变更时,变更窗口及系统反馈,不接受变更指定认缴期限,仅能从股东决议作出之日起向后延续5年时间进行变更,如2026年5月1日作出股东决定,只能将认缴期限变更到2031年4月30日,不能指定变更到2032年6月30日。请问如公司想要变更到指定认缴日期,是否可以变更,还是必须要按照5年时间进行推算,例如要想将认缴期限变更为2032年6月30日,只能在2027年6月30日做股东决定?2026-05-11 16:45:18 | |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公司法》“第八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您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请调整出资期限,自申请调整之日起延展至5年以内。如您想要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您应在2027年,且需在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出资企业调整。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09: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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