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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修改公司章程中认缴期限的相关规定解读
我公司是202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规定于2032年12月31日实缴,我公司与本月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拟将认缴期限修改为2032年6月30日,但工商变更系统不允许修改,只能自申请变更之日起向后选择5年以内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我公司现在的变更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条款如何解读?如果我公司想要在2032年6月30日认缴,必须明年才能办理变更吗?
2026-04-28 15:45:55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公司法》“第八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您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请调整出资期限,自申请调整之日起延展至5年以内。如您想要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您应在2027年,且需在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出资企业调整。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09: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