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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告知临期胰胰岛素超剂量售销售患,导致患者用过期药
母亲于2024年12月25日在珲春市马川子乡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一次性开具三个月用量胰岛素共计8盒。该药品有效期仅36天,2025年1月即到期。
 
该医疗机构明知药品有效期极短,仍超有效期、超疗程、超安全用量开具三个月用量,直接导致母亲使用过期胰岛素后,出现脑梗、心梗严重身体损害等严重的病发症,健康与生命安全遭受重大侵害。
 
卫健委已对该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药行为作出处罚,有两人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两人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行为,医院管理不落实不到位做出处罚,
但药监局以“卖出时未过期”为由不予处罚,本人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1. 药品有效期仅36天,却开具90天用量,属于故意造成药品必然过期、患者必然使用过期药;

2. 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劣药(过期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119条,属于药监局法定监管处罚范围;

3. 卫健委对人员行为处罚,不能替代、不能免除药监局对药品违法使用行为的法定处罚职责。
 
本人现有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监管部门对延边州药监局,珲春市药监局不作为,推诿了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该卫生服务中心违法使用劣药行为立案查处
12315投诉像孙悟空划的圈,我走不到上一级,希望得到领导的回复,本人是否正确
2026-03-04 09:11:45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珲春商家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10: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