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长春市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于2024年6月25日购买了被投诉人长春市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宝新财富中心B座2013室房屋一套。在购买过程中,被投诉人通过其销售人员、宣传资料明确将该房屋作为“公寓”、“宜居公寓”、“居住型公寓”等进行宣传和销售,并以此为卖点,称该房屋电费按照居住用途收取。但却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水费、取暖费按照商业用途收费的事实,导致本人误以为既然是居住型公寓且电费按居住用途收取,那么肯定水费、取暖费也是按居住用途收取的。 然而后续本人得知,该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为“办公”,而非“居住”。房屋的水费、取暖费均按照商业用途标准进行收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在设计标准、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与居住用房存在显著差异。被投诉人明知房屋用途为“办公”,却刻意以“居住公寓”为名进行包装、宣传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包括本人在内的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导致我们生活成本增加,且可能面临房屋使用受限、安全隐患、法律风险及财产价值贬损等一系列问题,故特向贵局提出如下投诉与请求: 1.依法查处和处罚:请求贵局对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责令整改与补偿:请求贵局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推动或责令其对本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房价差价、生活成本增加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恳请贵局收到此投诉信后能够秉公执法,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及本人合法权益。同时,请求贵局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如有书面答复,请给本人打电话,本人将自行前往贵局领取处理结果)。 投诉人:陈绍敏 联系电话:18943199286 2025年12月12日2025-12-12 11: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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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力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目前线索还在核查中,我单位在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应告知工作。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15: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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