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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请求依法对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予以查处的函
您好,我是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的区政飚律师,在2024年3月31日与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2MA17A3RF2D . 住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4号楼北5层516室 )签订了服务协议,支付了2700元,主要内容是通过该公司的培训,达到通过2024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目的,在交费前本人已经通过微信与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再三确认本人已经具备报名资格,同时已经充分表示本人当时没有任何消防专业方面的从业经验,但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再三表示肯定本人依然具有条件取得资格证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本人未能报名参加2024年的考试,但是想参加今年的一消报名考试时,却发现报名的条件里面显示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的限制,并且本人通过咨询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报考咨询电话020-83556708获悉,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相关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的硬性规定,否则就算考试通过了最后也是无法取得证书的,也就是说当初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宣传销售存在涉嫌欺诈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第十四、第十五以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所以本人特此向贵单位反映,希望依法查处,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公诸于众。
2025-09-29 19:22:48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立即组织监管人员核查处理。经监管人员组织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网民进行线上调解,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拒绝与网民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针对网民提及的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前期我局已对长春市职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现已收到网民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局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待案件办理结束后,我局将依法依程序公开案件办理结果。 已反馈投诉举报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10月9日
办理情况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09: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