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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答复6月16日的问题
1、我反映的问题为牌匾与营业执照不符的问题,并非营业执照名称。贵局故意说“反映人认为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知道要蓄意何为?
2、贵局在答复中说:《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牌匾字体没有特殊规定,所以该商户牌匾没有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请问:“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这条不是对牌匾的要求和规定?
3、关于答复说:商户的牌匾不构成混淆行为。请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该商家牌匾的下方:把字号”松鲜北村”中的鲜故意缩小。突出“松北村”。这足以引人误认为这个商家系松北村的产品或者和松北村存在联系。并且,最上方:也是写的名称为:松北村外卖堂食旗舰店。这也是可以让人想到这个是:松北村的外卖堂食旗舰店。这个也不构成混淆?难道:“松北村外卖堂食旗舰店”是“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馆”的简化吗?
4、新春监督所执法人员说:松北村系该经营者的商标。经查询并不是。现在又说是商标所有人为“扶余市松江美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难道市场监管人员说话就这么不负责任吗?
“扶余市松江美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并非“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馆”经营者。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该餐饮馆没有关系。只是法定代表人系田晓冬一人而已。
5、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松北村”为注册商标(17348923、17348922)覆盖29类(食品)、30类(方便食品)”这个注册商标系产品商标,应该放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并非第35类广告商标。请问,执法人员调查就这么不严肃吗?
6、答复中说:“该商标与商户的牌匾没有关系。”既然商标没有关系,那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任何商家的牌匾上都可以放置一些与商家没有关系的商标吗?
据互联网上查询,已经很多关于松鲜北村餐饮馆的经营者田晓冬与田大原疑似亲属关系的负面报道信息。而田晓冬目前使用的这个场所正是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的集体财产。据网上报道田大原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存在诸多恩怨纠纷。
据查询又得到:田大原现在担任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职位。
综上所述:恳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秉持公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谨慎研判,及时进合法合规答复。
2025-06-19 22:00:26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店”经营者:田晓冬,于2025年6月9日在我局注册成立。
反映人认为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店”名称中,南关区为行政区划,松鲜北村为字号名称,餐饮店为行业表述,符合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其牌匾标注为“松鲜北村”,其中“鲜”字体偏小,颜色为红色,区别于其他3个字体颜色(黑色),经营者主要经营海鲜,“鲜”字从字体、颜色区别于其他3个字体,是经营者经营理念的体现,突出饭店经营特色,法律法规对牌匾字体、颜色没有特殊规定。
  反映人认为商户牌匾的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其牌匾“鲜”字字体偏小,颜色为红色,区别于其他字体颜色(黑色)、大小,是经营者经营理念的体现。“松北村”是一地名,位于吉林省扶余市陶赖昭镇,从历史人文、地域角度来看,没有相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证据表明“松北村”会引人误解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松鲜北村”对公众会造成欺骗或误解。所以商户的牌匾不构成混淆行为。
另据执法人员调查,“松北村”为注册商标(17348923、17348922)覆盖29类(食品)、30类(方便食品),商标所有人为“扶余市松江美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吉林省扶余市陶赖昭镇松北村,法定代表人为田晓冬。该商标与商户的牌匾没有关系。其牌匾上方的图形是经营者为其产品设计的“LOGO”图案。
执法人员对您的投诉,始终认真对待,对有争议的地方,及时请示上级业务部门,涉及事项认真调查,不存在推诿。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15: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