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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督办南关分局责成新春监督所依法履职。
2025月15日向南关区市场监管局新春所投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81条2款的规定于大马路四马路交汇的楼房是不能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南关区良食餐饮馆(现更名为松鲜北村餐饮馆),不能在此处营业。次日答复,说没有这个规定,告诉咨询环保部门。
反映人认为:这是采取推诿的行为。《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六)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 场所)的情形。
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馆、南关区南味餐饮馆、吉林省鲜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属于所禁止的情形。
相关案例:
1、行政执法案例: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以案释法】餐饮店因在未配有专用烟道的商住楼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被责令关闭该餐饮服务项目
https://mp.weixin.qq.com/s/2_6ueWBS35ACdP0ikZNY_g
2、法院判决案例: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刚、赵文捷等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川01行终433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该法条所称“商住综合楼”从文义解释定义,系对包含商业及住宅两种设计用途类型为一体特征的建筑物的通称。结合大气污染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可知“商住综合楼”因商业与住宅混合存在,特别是商业层与住宅层相邻并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如不对商业用途楼体部分的从业形态予以规制,任其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必然对紧密相邻的住宅用户产生相应的环境污染侵害。综上,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商住综合楼”,应从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连结紧密度、位置相邻度综合予以判断,而非仅依据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及房屋登记用途作出简单判断。九站台火锅店的楼顶两侧已与3幢和4幢楼两名被上诉人的房间紧密连为一体,从连结紧密度、位置相邻度判断,该建筑体符合“商住综合楼”的性质特征。
3、购房协议证明:该房屋一共为23层,底层为商业用房,以上为住宅。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该商品房申报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属混结构,设计层高为_5.3 米,建筑层数地上27层,地下0层,(表明此楼一共为23层)
2025-06-17 23:10:47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过调查核实,本局认为反映人所反映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问题不属于本局管辖职权范围,应咨询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您的投诉,始终认真对待,不存在推诿的问题。
经登记档案查询,南关区松鲜北村餐饮馆、吉林省鲜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区南味餐饮店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二)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以上主体提供的是由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中体现该房屋为商用。住所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准予登记。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15: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