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反映长春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等行为 | |
领导您好!本人认购了长春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位于长春市净月区聚业大街与天泽大路交汇处南行300米龙湖景粼天序项目楼盘16栋1104号商品房,并支付了3万元元房款,在认购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政府部门严肃查处,并请求政府部门介入协调,组织调解,具体如下: 开发商虚假宣传、违规宣传。 1.开发商故意隐瞒楼盘噪音不利因素。本人在购买开发商楼盘商品房之前,曾多次对开发商工作人员强调,本人患有焦虑症,对噪音非常敏感,需要安静的生活环境。然而开发商楼盘上空为飞机航线,每隔8分钟左右就会发出轰鸣噪音。开发商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楼盘该噪音情况,且其现场也从未公示相关告知,开发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本人得知该情况后,曾请求开发商退回本人所交房款,却被其严词拒绝。望政府部门体谅百姓挣钱的不易,帮助本人追讨回所交的3万血汗钱! 2.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提前发布广告。开发商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春龙湖”发布宣传广告,其中关于该楼盘的宣传广告早在2024年4月20日就发布了。然而开发商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长房售证〔2024〕47号)最早的时间是在2024年5月23日。同时其18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长房售证〔2024〕114号)获得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然而该有关该楼栋的宣传广告早在七月份就已经发布。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前发布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3.宣传广告中含风水相关封建迷信内容。开发商通过微信视频号“龙湖在长春”发布广告宣传其楼盘建筑构造寓意“水聚天心 聚财归堂”。该宣传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理性科学氛围。该广告内容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4.开发商虚假宣传样板间,与政府报规图户型不一致。开发商14栋101以及15栋104样板间通过拆除飘窗以及拆墙等方式使商品房空间更大更宽敞。然而由于报规图的限制,所交付的商品房无法通过改建实现样板间的效果。开发商改建后以此作为样板间进行展示,属于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5.售楼广告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发商微信公众号“长春龙湖”宣传其项目“塔尖峯会”“业主权益全城首发,敬献长春塔尖人物”“给净月头牌封面”“千万级会所”。“长春塔尖人物”“净月头牌封面”等是如何确定的?开发商此举明显是在故意误导购房者高估楼盘商品房价值。该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所反映内容均可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违法违规,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请政府相关部门能认真查处核实我所反映的情况,保护老百姓利益,介入协调解决本人与开发商的纠纷,追讨回本人的3万元房款。感谢! 2024-12-12 14: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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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过核实,永兴市场监管所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永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张黎和白桂林对您举报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商家为“长春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1.针对举报人所提出的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公司于负一层折叠公示架上公示的补充协议,其中表明了不利因素。2.针对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提前发布广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该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开发商最早预售楼栋为Y14#,取得时间为202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长春龙湖”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24年12月13日发布了两条关于“龙湖景粼天序”的信息,此前未见关于该楼盘信息。3.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样板间与政府报规图户型不一致情况。执法人员于样板间现场查验,飘窗位置有明显标示,屋内有温馨提示“具体以销售合同约定、政府最终审批文件及实际交付现状为准。”4.针对举报人所反映的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及封建迷信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龙湖在长春”和“长春龙湖”未能界定有虚假、欺诈消费者及封建迷信的情况。举报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开发商有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 如有需要,请您与永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张黎,电话:80600779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支持,如有新的线索,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回复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16: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