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投诉举报反映长春吉隆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 |
| 投诉举报反映快递商家吴大牙土特产批发(企业:九台区营城麦良食土特产批发部 92220100MA17UQY9XJ 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商贸中心北栋北侧27幢307号 老板电话 13080038689)虚假广告销售违法食品,本人2022年9月22日在其快手店铺下单,为家里准备送礼而购买了一些富硒有机大米(生产企业:生产厂家 长春吉隆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91220181683380742P 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十一组 老板 13251810605),平台订单号是2226500131752820,共付款5092.2元。在收到商品送出去几包之后在亲戚的提醒下,发现产品说是有机的,但是却没有机标;说是富硒的米却又没有硒的含量标注;说是新米,却有的有霉味。为此我联系了卖家,卖家第一时间把产品标题上的有机字样给删除了,这让我更是怀疑产品是不是虚假的宣传。我申请退款,商家直接拒绝。 产品宣传有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我联系商家后,他就把有机给删了,让我感觉他是骗人的。产品说是富硒也没有标硒的含量,那这个米又是不是富硒的呢,如果不是,那商家又是虚假宣传骗人的。经百度查询得到,如果说米确实是富硒的,那这样的食品就是违反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不安全食品了。(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不仅要求无毒、无害,而且还要求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的概念属于广义的概念,涉案产品标签宣传“富硒”,根据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强制标示内容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因此,涉案产品没标注硒含量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特别要求强制标示的内容,不属于瑕疵问题。而且,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一、基本情况(一)制定目的、(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可知国家制定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目的是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因此,根据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及其使用方法表A.1营养素参考值(),国家建议每人每日硒的摄入量为50(微克)。涉案产品在标签中声称“富硒”,证明其含有的硒远高于普通食品,但是却未标注硒含量,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涉案产品的具体含硒量,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食品,并且会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的标签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而且还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不属于可以豁免十倍索赔的范围。 食品安全岂容儿戏!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民以食为天,请求依法严查,请求执法部门在法定时间内给予本人相应的回复,谢谢!因为此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人员多,请求尽快查处。谢谢!2022-10-28 12:02:00 |
|
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台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于2022年10月29日在长春吉隆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彩霞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 1、营业执照91220181683380742P、许可证SC10122018162078、主体名称长春吉隆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683380742P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经营范围包含: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销售;农副土特产品、豆制品、粮油、食品生产销售;通过网络销售土特产品、大米;农副产品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2、经检查,该生产厂家库存大米,未发现有发霉变质生虫问题; 经检查,涉诉品牌大米,外包装标注“有机”字样,生产厂家提供了相关合格有效有机资质证明文件,不存在虚假宣传; 经检查,该品牌大米外包装标注“富硒”字样,但标签内未标注具体硒含量。厂家提供了该产品的微量元素检验检测报告,硒含量检测结果0.29mg/kg,高于普通大米硒含量检测值; 根据国家版《富硒稻谷国家标准》(GB/T 22499—2008)标准中规定的富硒大米硒含量为40—300微克/千克,因此硒含量超过40微克/千克的大米都可以算作是富硒大米。因此该涉诉大米为富硒大米。 3、执法人员要求该厂家停止销售该批次标签不合格产品,更换包装,完善标签,经监管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4、经调查,该生产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台分局决定对该生产厂家立案调查。 5、执法人员经过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生产厂家同意投诉人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 6、执法过程全程执法记录仪拍摄,核查情况附带录音、照片等佐证材料。 九台分局执法人员向举报人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同时建议举报人购物时保留好消费凭证以便及时维权,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可第一时间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2022-10-31 15:14:16 |
|